【殺害情婦】證券公司前董事涉誤殺情婦判囚9年半 被告須服刑約1個月後可獲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2/28 15:15

最後更新: 2023/02/28 20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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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文深昨(27日)於高院被裁定因受挑釁而誤殺罪成,今(28日)被判囚9年半。(資料圖片)

已婚證券公司前董事涉於2011年殺害33歲情婦後棄屍,死者兄長報警尋人後,警方憑閉路電視片段揭發前董事曾多次進出情婦所住大廈,搬走大尼龍袋及駕車往將軍澳棄掉,並召裝修工清空及裝修單位,最終揭發情婦於單位內被殺,警方一直未能尋回死者屍首,為首宗「無屍」案件。前董事早前被裁定謀殺罪脫,因受挑釁而誤殺罪成,今(28日)被判囚9年半。被告已被扣押9年,仍須服刑約1個月才可獲釋。

法官判刑時指,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死者如何被殺,陪審團作出之裁決,認為被告所言屬實或可能屬實。法官指本案嚴重,奪去別人性命須受懲罰,被告對死者作出的行為殘忍。雖然陪審團亦裁定被告受挑釁,法官認為被告所指受挑釁的程度低。

法官接納本案並無預謀,被告亦非預期會奪去死者性命,若被告能妥善處理事宜,情況或不致此惡劣地步。被告沒有刑事記錄,因本案失去家庭及事業,法官指對求情影響不大。法官指被告早已承認誤殺罪,是基於不合法作為,強調沒有謀殺意圖。法官表示不會忽視本案為第3次審訊,考慮所有案情及背景後,判監9年半。

法官於判刑後以廣東話對被告說,留意到他作供宣誓時手握聖經,法官特別引述兩段聖經經文,包括羅馬書第7章「因為我所做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願意的,我並不做;我所恨惡的,我倒去做。 若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願意的,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。 ⋯⋯我所願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,我覺得有個律,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,便有惡與我同在」。

另一段經文為約翰一書第1章9節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」。被告聽畢表現冷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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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律師指被告已被還押9年,等同服畢刑期,要求立即獲釋。法官則認為應由懲教人員計算實質服刑日數,若已服刑完畢,便可即時獲釋,故未有作任何頒令。

被告陳文深(49歲),案發時為證券公司董事,否認於2011年10月6日謀殺女子秦嘉儀(33歲)。代表律師於判刑後到囚室與被告會面,她向記者表示,基於規例被告仍須服刑約31天方可獲釋,並引述被告表示感到非常開心,希望重過新生活。

被告於2015年8月及2017年12月,兩次於高院經審訊後均被裁定謀殺罪成囚終身,及後上訴得直發還重審,於今年2月展開第3次審訊。被告於首次審訊時否認曾殺害死者,至第2次審訊時,被告稱提出分手後,遭死者不斷打,兩人糾纏間,被告將她壓死。

至今次聆訊時,被告於庭上自辯時稱,他向死者提出分手後,死者不斷以粗言辱罵,被告稱當時感到十分嬲怒,為令對方收聲而用手大力按其口臉,發現殺害了死者,之後所作之行為均是見步行步。被告稱因感到羞恥,不敢向他人提及因失控而做出可怕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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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